自來水法 第 107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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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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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管承裝商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除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止營業或吊銷執照外,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0911126 修正)
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承辦自來水管承裝工程者,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三之規定,廢止其營業許可者,除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外,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處以停業處分者,並處三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管理並配合第九十三條之三之增訂,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修其文字。 二、配合第九十三條之二之增訂,爰增訂第二項。
-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十三條之三條文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款條文
- 自來水法 第 93 條條文
- 自來水法 第 93-2 條條文
- 自來水法 第 93-3 條條文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管承裝商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除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止營業或吊銷執照外,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0911126 修正)
一、為落實管理並配合第九十三條之三之增訂,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修其文字。 二、配合第九十三條之二之增訂,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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