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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93 條(承裝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技工,應經考驗及格給予證書始得工作。
  2.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向自來水事業申請供水時,應檢附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發之申請供水會員會籍證明單。但由自來水事業裝設、由自來水事業委託裝設或離島地區無公會單位者,不在此限。
  3. 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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