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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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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93 條
(承裝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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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技工,應經考驗及格給予證書始得工作。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向自來水事業申請供水時,應檢附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核
發之申請供水會員會籍證明單。但由自來水事業裝設、由自來水事業委託裝設或離島地區無公會單位者,不在此限。
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考驗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
訂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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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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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工程及設備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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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營業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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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自用自來水設備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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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與輔導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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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之一 節約用水 §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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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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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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