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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93-1 條(警告處分)

  1. 1.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應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易見之處,所領承辦工程手冊專供工程單位驗證之需。
  2. 2.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辦工程所用之材料,其規格應符合規定。
  3. 3.自來水管承裝商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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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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