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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93-5 條(處分)

  1. 1.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將工作證塗改或交付他人使用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停止工作二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處分。
  2. 2.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受停止工作處分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得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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