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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13 條(區域供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自來水之水源分佈、工程建設及社會經濟情形,劃定區域,實施區域供水。
  2. 前項經劃定之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事實需要修正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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