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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13區域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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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視自來水之水源分佈、工程建設及社會經濟情形,劃定區域,實施區域供水。
  2. 2.前項經劃定之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事實需要修正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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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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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551104 制定)

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得視自來水之水源分佈、工程建設與社會經濟情形,劃定區域,實施區域供水。   前項經劃定之區域,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得因事實需要修正或變更之。

(0911126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自來水之水源分佈、工程建設及社會經濟情形,劃定區域,實施區域供水。   前項經劃定之區域,中央主管機關得因事實需要修正或變更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本法第三條之修正,將劃定供水區域之權責,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0551104 制定)

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得視自來水之水源分佈、工程建設與社會經濟情形,劃定區域,實施區域供水。   前項經劃定之區域,中央或省(市)主管機關得因事實需要修正或變更之。

(0911126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本法第三條之修正,將劃定供水區域之權責,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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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法第 1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自來水之水源分佈、工程建設及社會經濟情形,劃定區域,實施區域供水。前項經劃定之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來水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