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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自來水法 第 25 條(專營權)

  1. 1.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於取得水權後一年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工程計畫及經營計畫,申請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准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發給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後,始得開工興建自來水工程;其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之。
  2. 2.直轄市主管機關為前項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之核准,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在同一地區內,同時有二個以上之民營自來水事業興辦人,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時,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得通知各該民營自來水事業興辦人,於一定期間內自行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3. 3.第一項工程計畫及經營計畫應載明之事項,分別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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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25條,興辦自來水事業必須在取得水權後一年內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專營權。在直轄市的情況下,則需要向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此外,在同一地區有多個民營自來水事業興辦人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時,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得通知各該民營自來水事業興辦人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進行核定。 自來水法第25條中所提到的工程計畫和經營計畫所需載明的事項是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所定。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自來水事業的合法運營,並確保提供給民眾的飲用水品質和安全。同時,這些步驟也是為了避免競爭者之間的不必要爭議,以促進自來水事業的健康發展。 以上闡述是基於自來水法的相關規定,並參考相關的法條,以確保對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相關規定的正確理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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