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26 條(專營申請之駁回)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駁回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之申請時,應同時通知水利主管機關撤銷其水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26條的規定,當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駁回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的申請時,應同時通知水利主管機關撤銷其水權。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水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避免專營權與水權之間的矛盾和衝突。 舉例來說,如果某家自來水事業申請專營權,但被主管機關駁回,根據法規,該機關需同時通知水利主管機關撤銷其水權,以確保水權管理的一致性和合法性。這樣可以避免出現雙重管理或爭議情況,保障水權制度的正常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