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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24 條(水權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暨與水權、水源有關之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之准。
  2. 前項申請,應由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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