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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23用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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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用水設備,係指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量水器、受水管、開關、分水支管、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及水栓、水閥及加壓設施等。
  2. 2.前項加壓設施中屬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無法供水者,自來水用戶為接用自來水,於總表後至建築物前所設置之加壓設備、蓄(配)水池、操作室、受水管、開關及水栓等設備,統稱為用戶加壓受水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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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551104 制定)

本法所稱用水設備,係指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量水器、受水管、開關、分水支管、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及水栓、水閥等。

(0980109 修正)

本法所稱用水設備,係指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量水器、受水管、開關、分水支管、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及水栓、水閥及加壓設施等。   前項加壓設施中屬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無法供水者,自來水用戶為接用自來水,於總表後至建築物前所設置之加壓設備、蓄(配)水池、操作室、受水管、開關及水栓等設備,統稱為用戶加壓受水設備。

立法理由一、高地社區自設水管及其他供水設施,接用自來水源供應自來水之性質,其歸類應屬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爰於本條增訂「加壓設施」項目。   二、增訂第二項,說明第一項「加壓設施」之內涵,包括自來水用戶於建築物內、外設置之個、群戶加壓設備,並增訂加壓受水設備定義,以明確規範用戶自行於建築物前設置加壓設施、蓄(配)水池及受水管等設備之範疇。

(0551104 制定)

本法所稱用水設備,係指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量水器、受水管、開關、分水支管、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及水栓、水閥等。

(0980109 修正)

一、高地社區自設水管及其他供水設施,接用自來水源供應自來水之性質,其歸類應屬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爰於本條增訂「加壓設施」項目。   二、增訂第二項,說明第一項「加壓設施」之內涵,包括自來水用戶於建築物內、外設置之個、群戶加壓設備,並增訂加壓受水設備定義,以明確規範用戶自行於建築物前設置加壓設施、蓄(配)水池及受水管等設備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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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法第 23 條規定:「本法所稱用水設備,係指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量水器、受水管、開關、分水支管、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來水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