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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61供水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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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2.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
  3. 3.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第一項申請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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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請求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1011204 修正)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申請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由於社會的發展,「請求供水」一語,不合時宜,爰修正為「申請供水」。   二、用戶設備外線依現行規定,原係由用戶委託自來水事業代辦(費用由用戶負擔,並於繳交費用予自來水事業後辦理),惟考量無自來水地區低收入戶之財力,避免因經濟弱勢而影響用水,爰於第二項訂定得予以補助之規定,並於第三項授權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配合增列第二、三項,原條文第二項遞改為第四項修正用語。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請求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1011204 修正)

一、由於社會的發展,「請求供水」一語,不合時宜,爰修正為「申請供水」。   二、用戶設備外線依現行規定,原係由用戶委託自來水事業代辦(費用由用戶負擔,並於繳交費用予自來水事業後辦理),惟考量無自來水地區低收入戶之財力,避免因經濟弱勢而影響用水,爰於第二項訂定得予以補助之規定,並於第三項授權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配合增列第二、三項,原條文第二項遞改為第四項修正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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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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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法第 61 條規定:「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來水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