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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61 條(供水義務)

  1. 1.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2.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
  3. 3.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第一項申請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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