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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61 條(供水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
  3.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一項申請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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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公營造物對欲利用之人只是「反射利益」,但對於「重要民生資源及服務之供應」,法律可能明文「強制締約」 II 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 III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IV 第一項申請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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