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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30專營權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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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領得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後,對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工程計畫及經營計畫之實施,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除有正當理由申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准延期者外,由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核定之工程開始日期起,經過三個月尚未開工者。 二、核定之工程完成日期起,經過一年尚未完工者。 三、核定之開始供水日期起,經過三個月尚未供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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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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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551104 制定)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領得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後,對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工程計劃及經營計劃之實施,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除有正當理由申請省(市)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外,由縣(市)(局)主管機關報請省主管機關撤銷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核定之工程開始日期起,經過三個月尚未開工者。   二、核定之工程完成日期起,經過一年尚未完工者。   三、核定之開始供水日期起,經過三個月尚未供水者。

(0911126 修正)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領得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後,對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工程計畫及經營計畫之實施,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除有正當理由申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外,由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核定之工程開始日期起,經過三個月尚未開工者。   二、核定之工程完成日期起,經過一年尚未完工者。   三、核定之開始供水日期起,經過三個月尚未供水者。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序文規定省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興建辦自來水事業之工程計畫及經營計畫實施之規定,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並將省主管機關撤銷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之規定,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並配合現行行政體制,刪除「(局)」主管機關之規定,及酌作文字修正。

(0551104 制定)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領得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後,對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工程計劃及經營計劃之實施,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除有正當理由申請省(市)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外,由縣(市)(局)主管機關報請省主管機關撤銷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核定之工程開始日期起,經過三個月尚未開工者。   二、核定之工程完成日期起,經過一年尚未完工者。   三、核定之開始供水日期起,經過三個月尚未供水者。

(0911126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序文規定省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興建辦自來水事業之工程計畫及經營計畫實施之規定,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並將省主管機關撤銷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之規定,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並配合現行行政體制,刪除「(局)」主管機關之規定,及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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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法第 30 條規定:「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領得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後,對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工程計畫及經營計畫之實施,遇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來水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