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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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經濟部核准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同時令有關縣(市)政府發給建築執照及對於該興辦自來水事業工程與經營計劃之實施予以監督輔導,並定期呈報內政部、經濟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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