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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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及事業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及撤銷,應逐案送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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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及事業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及撤銷,應逐案送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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