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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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
- 2.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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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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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條文
- 規費法 第 18 條條文
- 規費法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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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