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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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與供水設施之設計及監造,應由技師法所定執業範圍之相關科別技師辦理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或機構內依法取得相關科別技師證書者辦理。
- 2.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公告之;簽證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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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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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41214 制定)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與供水設施之設計及監造,應由技師法所定執業範圍之相關科別技師辦理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或機構內依法取得相關科別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公告之;簽證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再生水開發案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其設計及監造之良窳,於公共利益及用水安全,影響重大,爰第一項規定前述各項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均應由各該執業範圍之相關科別技師辦理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興辦者,得由內部依法取得相關科別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公告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簽證方式。
- 技師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1041214 制定)
一、再生水開發案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其設計及監造之良窳,於公共利益及用水安全,影響重大,爰第一項規定前述各項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均應由各該執業範圍之相關科別技師辦理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興辦者,得由內部依法取得相關科別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公告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簽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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