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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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九條規定申請之再生水開發案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取用案,不適用水利法水利事業興辦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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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41214 制定)
依第九條規定申請之再生水開發案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取用案,不適用水利法水利事業興辦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一、依水利法第二條規定,水為天然資源,屬國家所有;及第三條規定,水利事業指用人為方式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爰水利法所規範之水利事業,指以人為方式控馭或利用天然水資源之事業。 二、依第九條規定申請再生水開發案或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案,係指利用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非屬天然之水,爰於本條規定其不適用水利法水利事業興辦相關規定。
- 第九條條文
- 水利法法規
-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 9 條條文
(1041214 制定)
一、依水利法第二條規定,水為天然資源,屬國家所有;及第三條規定,水利事業指用人為方式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爰水利法所規範之水利事業,指以人為方式控馭或利用天然水資源之事業。 二、依第九條規定申請再生水開發案或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案,係指利用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非屬天然之水,爰於本條規定其不適用水利法水利事業興辦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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