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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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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再生水經營業依個別開發案之開發營運成本及合理利潤,向再生水使用者收取再生水費;其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再生水經營業依前項規定擬訂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再生水費,應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再生水經營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者,依該法相關規定及其投資契約約定辦理。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等各界公正人士審再生水費及其調整或爭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1041214 制定)

再生水經營業依個別開發案之開發營運成本及合理利潤,向再生水使用者收取再生水費;其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再生水經營業依前項規定擬訂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再生水費,應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再生水經營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者,依該法相關規定及其投資契約約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等各界公正人士審核再生水費及其調整或爭議。

立法理由一、再生水處理成本包含建設及營運成本,依不同水源水質、供水水質及輸送距離,售水價格不同,為保障再生水經營業營運合理利潤及用水人權益,爰於第一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再生水費計算公式。   二、第二項規定再生水費之詳細項目與調整程序,由再生水經營業擬訂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之再生水費,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再生水開發案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者,業依該法程序完成財務分析評估,為免行政程序重複,爰於但書規定依該法相關規定及投資契約約定辦理,免依本文規定辦理。   三、第三項規定再生水費之審核及其調整或爭議,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等各界公正人士為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法規
  • 名詞
(1041214 制定)

一、再生水處理成本包含建設及營運成本,依不同水源水質、供水水質及輸送距離,售水價格不同,為保障再生水經營業營運合理利潤及用水人權益,爰於第一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再生水費計算公式。   二、第二項規定再生水費之詳細項目與調整程序,由再生水經營業擬訂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之再生水費,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再生水開發案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者,業依該法程序完成財務分析評估,為免行政程序重複,爰於但書規定依該法相關規定及投資契約約定辦理,免依本文規定辦理。   三、第三項規定再生水費之審核及其調整或爭議,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等各界公正人士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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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 14 條規定:「再生水經營業依個別開發案之開發營運成本及合理利潤,向再生水使用者收取再生水費;其計算公式,由中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