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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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41214 制定)
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生公共危險之刑責。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1041214 制定)
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生公共危險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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