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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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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再生水經營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再生水。 二、使用再生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用途。 三、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經查驗合格,取得營運許可而營運。 四、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停止營運。 五、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停止營運及為適當處置。 六、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妨礙正常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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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逐條釋義,也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1041214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再生水經營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再生水。   二、使用再生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用途。   三、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經查驗合格,取得營運許可而營運。   四、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停止營運。   五、再生水經營業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停止營運及為適當處置。   六、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妨礙正常供水。

立法理由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再生水用途、第九條第四項營運要件規定、第十條第一項應停止營運未停止、第十條第二項未停止營運及為適當處置,及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妨礙正常供水者之罰責。

(1041214 制定)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再生水用途、第九條第四項營運要件規定、第十條第一項應停止營運未停止、第十條第二項未停止營運及為適當處置,及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妨礙正常供水者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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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 1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再生水經營業違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