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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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該條規定了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依據環境保護署的相關文件,再生水的使用限制是受到嚴格監控的,特別是在供應給特定標的用水的場合,必須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例如,在一些工業用水的場合,再生水必須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才能夠使用。 對於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7條第2項,該條規定了再生水水質標準、使用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標的用水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有水質標準者,其供作該標的使用之再生水,應符合該標準。這意味著再生水的水質標準及使用限制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及各標的用水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制定。根據環境保護署的相關文件,再生水的水質標準是根據不同的用水標的來訂定的,並且需要符合相應的標準才能夠供應給相應的用水者。
立法沿革 1 版
(1041214 制定)
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 再生水水質標準、使用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標的用水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有水質標準者,其供作該標的使用之再生水,應符合該標準。
立法理由一、水處理技術日益精進,各國再生水應用甚廣,包括工業、農業、生活次級及河川復育等,亦有注回水庫稀釋供民生使用之案例,或作為地下水補注、林業用水、農業灌溉水源等間接食用案例,惟為保護國人健康,第一項規定禁止再生水直接食用入人體;另考量食品業、藥品業涉及食品安全,其原料有高度管理之必要,爰並規定再生水不得供作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 二、鑒於再生水用途廣泛,所需水質標準不一,各標的用水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其目的事業使用用途需求,本於權責訂定其用水標的水質標準,爰為第二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一、水處理技術日益精進,各國再生水應用甚廣,包括工業、農業、生活次級及河川復育等,亦有注回水庫稀釋供民生使用之案例,或作為地下水補注、林業用水、農業灌溉水源等間接食用案例,惟為保護國人健康,第一項規定禁止再生水直接食用入人體;另考量食品業、藥品業涉及食品安全,其原料有高度管理之必要,爰並規定再生水不得供作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 二、鑒於再生水用途廣泛,所需水質標準不一,各標的用水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其目的事業使用用途需求,本於權責訂定其用水標的水質標準,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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