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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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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自提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納入區域水源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其部分建設費用。
  2. 2.前項補助建設費用之範圍、補助比率、經費來源、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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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1214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自提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納入區域水源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其部分建設費用。   前項補助建設費用之範圍、補助比率、經費來源、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非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提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納入區域水源者,得補助其部分建設經費。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第一項補助建設費用範圍、補助比率、經費來源、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相關辦法,以資適用。

(1041214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非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提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納入區域水源者,得補助其部分建設經費。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第一項補助建設費用範圍、補助比率、經費來源、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相關辦法,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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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 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自提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經中央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