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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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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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2條的規定,此條例所謂的主管機關在中央層級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為縣(市)政府。這指示了各級政府在再生水資源發展與管理上的責任與權限。 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是經濟部官方網站上對於再生水資源發展的法規條文和相關案例說明。例如,經濟部的公告,指示縣市政府開放再生水資源的使用限制,以及直轄市政府在再生水資源處理和管理上的指引。
立法沿革 1 版
(1041214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例各級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1041214 制定)
本條例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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