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第 2 條
- 1.出流管制計畫書之審查收費基準如下: 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每件新臺幣九萬元。 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三、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五萬五千元。 四、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二萬元。 五、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十公頃,三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八萬五千元。 六、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十公頃,每件新臺幣四十四萬元;逾一百公頃部分,每滿十公頃增收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未滿十公頃部分,以十公頃計。
- 2.出流管制計畫書經核定後,義務人申請出流管制計畫書變更者,以變更後面積依前項收費基準之百分之六十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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