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第 3 條
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收費基準如下: 一、土地開發利用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每件新臺幣七萬元。 二、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三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三、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公頃,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二萬元。 四、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十七萬五千元。 五、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十公頃,三十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十三萬元。 六、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逾三十公頃,每件新臺幣三十五萬元;逾一百公頃部分,每滿十公頃增收新臺幣二萬七千元,未滿十公頃部分,以十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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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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