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耗水費每年徵收一次。
  2. 用水人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查證聲明書與相關證明文件及依第六條規定提出之減徵或抵減證明文件,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3.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寄發繳費通知單,必要時得延長至八月十五日前寄發。
  4. 用水人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繳納耗水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