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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 5 條

  1. 1.用水人申請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變更費率或第七條規定減徵或抵減耗水費時,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變更費率所需之用水回收率查證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得予減徵或抵減之證明文件。
  2. 2.前項變更費率所需之用水回收率查證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用水人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得延期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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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如何計算單月的用水量,以便徵收耗水費。如果是自己取水的人,要填寫用水紀錄表,或者引用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上的水量。如果是由其他單位供水,比如自來水公司,則以其提供的用水量為準。如果是其他單位供水,但有裝置量水設備且填寫用水紀錄表,也以填寫的實用水量為準。如果量水設備故障未逾三個月,則以故障前三個月內的實用水量平均值為準。如果以上資料都沒有,則可以以用水人排放水量、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或其他科學方法擇一推估之水量為準。最後,根據計算出來的平均日用水量和當月總日數,來計算單月的用水量。例如,小明是自來水公司的用戶,他上個月的自來水費單用水量是30立方公尺,計收的日數是30天,那麼他的平均日用水量就是1立方公尺,再乘以當月的總日數,就可以算出他這個月的用水量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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