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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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如何計算單月的用水量,以便徵收耗水費。如果是自己取水的人,要填寫用水紀錄表,或者引用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上的水量。如果是由其他單位供水,比如自來水公司,則以其提供的用水量為準。如果是其他單位供水,但有裝置量水設備且填寫用水紀錄表,也以填寫的實用水量為準。如果量水設備故障未逾三個月,則以故障前三個月內的實用水量平均值為準。如果以上資料都沒有,則可以以用水人排放水量、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或其他科學方法擇一推估之水量為準。最後,根據計算出來的平均日用水量和當月總日數,來計算單月的用水量。例如,小明是自來水公司的用戶,他上個月的自來水費單用水量是30立方公尺,計收的日數是30天,那麼他的平均日用水量就是1立方公尺,再乘以當月的總日數,就可以算出他這個月的用水量了。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減徵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 3 條條文
- 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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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