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擁有資金超過業務需要時,得基於安全可靠、便於變現及收益穩定三原則之考慮,投資有價證券。 各機構購入股票以外有價證券,應經該機構規定之授權人核准後辦理;自公開交易市場短期購入上市公司股票者,應經董事會核准後辦理,其出售則應於辦理完畢一個月內報董事會核備;如有屬於長期轉投資性質而購入或出售他公司股票者,應編入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辦理之。但情形特殊確須於當年度購入或出售者,得依預算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專案報由本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先行辦理,並於以後年度補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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