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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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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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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之命令退休人員,其受監護或
輔助宣告
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
退休金
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退休金加給,以派用人員及退休金給與基準適用
勞基法
退休金規定辦理之僱用人員工作年資為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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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退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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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撫卹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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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遣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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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年資採計及保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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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退離給與之加發與變更及約聘(僱)人員相關事項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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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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