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油除漁會代購轉交外,不得轉借、轉售、移作他用、改變品質或無故在陸上存置。
根據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14條規定,漁船油除了允許由漁會代購轉交外,不得轉借、轉售、移作他用、改變品質或無故在陸上存置。這表示漁船油只能在特定情況下轉交,不能變更品質或用途,也不得無故在陸地上存放。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在船上核配的漁船油,只能用於漁業用途,不能在陸地上存放供其他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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