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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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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或輸入漁船之漁船主,於初次申請購油時,得預購作業週轉油,其出海作業所耗用之週轉油量,依出海時間計補充。 漁船因意外事故,需購用額外補充油;或新造及入塢上架修理之漁船,需購用試車油者應由漁船主具文詳敘理由,並檢附證據,由當地漁會核實轉請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漁業主管機關專案核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6條,新造或輸入漁船的漁船主在初次申請購油時,可以預購作業週轉油,並且根據出海時間核計補充所需的油量。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漁船在出海作業時有足夠的油料使用,並提供了漁船主特定情況下可以申請補充油料的程序。參考資料中提及的情況就是在新造或入塢上架修理的漁船需要購買試車油的情況,需要漁船主提供詳細理由和證據,由當地漁會核實後轉請漁業主管機關專案核辦。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6條的規定,以及漁船核配補充方法,來自台灣漁船油配售辦法相關文件。

  • 名詞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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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 6 條規定:「新造或輸入漁船之漁船主,於初次申請購油時,得預購作業週轉油,其出海作業所耗用之週轉油量,依出海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