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造或輸入漁船之漁船主,於初次申請購油時,得預購作業週轉油,其出海作業所耗用之週轉油量,依出海時間核計補充。 漁船因意外事故,需購用額外補充油;或新造及入塢上架修理之漁船,需購用試車油者應由漁船主具文詳敘理由,並檢附證據,由當地漁會核實轉請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漁業主管機關專案核辦。
根據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6條,新造或輸入漁船的漁船主在初次申請購油時,可以預購作業週轉油,並且根據出海時間核計補充所需的油量。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漁船在出海作業時有足夠的油料使用,並提供了漁船主特定情況下可以申請補充油料的程序。參考資料中提及的情況就是在新造或入塢上架修理的漁船需要購買試車油的情況,需要漁船主提供詳細理由和證據,由當地漁會核實後轉請漁業主管機關專案核辦。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6條的規定,以及漁船核配補充方法,來自台灣漁船油配售辦法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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