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齡提前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之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月薪津,由儲備金中支付。
根據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2 條,對於限齡提前退休人員有明確規定,每提前一年就可以獲得半個月薪津的加發,而這些津貼是由儲備金中支付的。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鼓勵限齡提前退休,同時減輕其經濟負擔,並為其提供更好的退休福利。 參考資料: 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辦法第六條、第三條及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提前退休人員可獲得津貼,以提供更好的退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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