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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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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齡提前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之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月薪津,由儲備金中支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2 條,對於限齡提前退休人員有明確規定,每提前一年就可以獲得半個月薪津的加發,而這些津貼是由儲備金中支付的。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鼓勵限齡提前退休,同時減輕其經濟負擔,並為其提供更好的退休福利。 參考資料: 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辦法第六條、第三條及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提前退休人員可獲得津貼,以提供更好的退休福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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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2 條規定:「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齡提前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之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加發半個月薪津,由儲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