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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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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施行時已在職之編制內正式人員,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本辦法施行前之鹽務員工退休、資遺規定,分別依其年資結算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2. 2.本辦法施行後新進編制內正式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其進用時之等級辦理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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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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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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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時已在職之編制內正式人員,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本辦法施行前之鹽務員工退休、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