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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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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除因公傷病(殘)或具有第七條所規定情形者外,已在本總廠繼續任職五年以上,具有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格者,均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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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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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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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4 條規定:「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除因公傷病(殘)或具有第七條所規定情形者外,已在本總廠繼續任職五年以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