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者,以下列為限: 一、重大投資事業之興辦工業人。 二、工業區、經貿園區或軟體工業園區之開發單位。 三、環保設施之興辦人。 四、試驗或研究設施之興辦人。 五、醫療衛生設施之財團法人興辦人。 六、工商綜合區之開發人。 七、依前條第八款建廠之中小企業。 八、獎勵民間興建重大建設之興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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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者,以下列為限: 一、重大投資事業之興辦工業人。 二、工業區、經貿園區或軟體工業園區之開發單位。 三、環保設施之興辦人。 四、試驗或研究設施之興辦人。 五、醫療衛生設施之財團法人興辦人。 六、工商綜合區之開發人。 七、依前條第八款建廠之中小企業。 八、獎勵民間興建重大建設之興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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