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高速公路加油站者,應檢附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之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各該供油廠商依加油站加儲油設施查驗表檢查加油站,經審查合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根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21 條,經營高速公路加油站者需檢附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供油廠商依加油站加儲油設施查驗表檢查加油站,經審查合格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參考資料: - 石油管理法第3條:石油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但經濟部就該法第17條規定申請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等業務,已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已於91年1月16日起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範例: 根據石油管理法和相關規定,經濟部已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等業務。因此,依據規定,經營高速公路加油站者需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主管機關審查,符合標準後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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