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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高速公路服務區或休息站內設置之加油站,遇有緊急或特殊情況,致加油業務有中斷之虞時,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得在原經營許可範圍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由高速公路管理機關或其臨時委託之加油站業者繼續經營,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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