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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加氣站業務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處罰之。 前項違法情形,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及供氣機構協助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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