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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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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加氣站業務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處罰之。 前項違法情形,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及供氣機構協助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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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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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第 34 條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加氣站業務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處罰之。 前項違法情形,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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