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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能源管理法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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