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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21罰則-違反申報資料及管理人員設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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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一、未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經營資料或申報不實。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 三、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使用能源資料或申報不實。 四、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或標示不實。 五、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未依法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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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690722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一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未申報經營資料或申報不實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未設置能源管理人員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未依規定申報使用能源資料或申報不實者。

立法理由違反本法第七、十一、十二條規定者,允宜採取適當懲罰,以利執行。

(0810116 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未申報經營資料或申報不實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未設置能源管理人員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未依規定申報使用能源資料或申報不實者。

立法理由銀元換算為新臺幣,易引起困擾,為切合實際,爰將罰鍰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0980609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一、未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經營資料或申報不實。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   三、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使用能源資料或申報不實。   四、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或標示不實。   五、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未依法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

立法理由為有效管理,爰提高罰鍰金額,增訂得按次連續處罰之規定,並增(修)訂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處罰規定。

(0690722 制定)

違反本法第七、十一、十二條規定者,允宜採取適當懲罰,以利執行。

(0810116 修正)

銀元換算為新臺幣,易引起困擾,為切合實際,爰將罰鍰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0980609 修正)

為有效管理,爰提高罰鍰金額,增訂得按次連續處罰之規定,並增(修)訂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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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能源管理法第 2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能源管理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能源管理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