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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能源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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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 7 條
(能源供應事業應辦理之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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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
主管機關
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左列事項: 一、申報經營資料。 二、設置能源儲存設備。 三、儲存安全存量。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儲存設備,於課徵
營利事業所得稅
時,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
所得稅法
規定之耐用年限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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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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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能源供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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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能源使用與查核 §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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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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