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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左列事項: 一、申報經營資料。 二、設置能源儲存設備。 三、儲存安全存量。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儲存設備,得適用獎勵投資條例關於加速折舊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期確實掌握全國主要能源供應事業之能源資料,俾能有效運用,分析及策劃未來能源供需問題,第一項第一款爰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有關能源經營資料。 二、能源之來源受客觀因素影響,難以確實掌握,為期能源供應事業能維持正常供應,第一項第二款爰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設置適當之儲存設備,以供儲存與其經營範圍有關之能源。 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儲存安全存量,以期能源供應不足時仍能維持供應,以減輕不利影響。 四、設置能源儲存設備需龐大資金,為鼓勵能源供應事業依照規定辦理,爰規定得適用獎勵投資條例加速折舊規定。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左列事項: 一、申報經營資料。 二、設置能源儲存設備。 三、儲存安全存量。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儲存設備,於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限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立法理由鑒於獎勵投資條例於七十九年底施行期滿後已另行制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替代,爰配合修正第二項,俾利適用。
一、為期確實掌握全國主要能源供應事業之能源資料,俾能有效運用,分析及策劃未來能源供需問題,第一項第一款爰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有關能源經營資料。 二、能源之來源受客觀因素影響,難以確實掌握,為期能源供應事業能維持正常供應,第一項第二款爰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設置適當之儲存設備,以供儲存與其經營範圍有關之能源。 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儲存安全存量,以期能源供應不足時仍能維持供應,以減輕不利影響。 四、設置能源儲存設備需龐大資金,為鼓勵能源供應事業依照規定辦理,爰規定得適用獎勵投資條例加速折舊規定。
鑒於獎勵投資條例於七十九年底施行期滿後已另行制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替代,爰配合修正第二項,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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