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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7能源供應事業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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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左列事項: 一、申報經營資料。 二、設置能源儲存設備。 三、儲存安全存量。
  2. 2.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儲存設備,於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限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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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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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690722 制定)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左列事項:   一、申報經營資料。   二、設置能源儲存設備。   三、儲存安全存量。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儲存設備,得適用獎勵投資條例關於加速折舊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期確實掌握全國主要能源供應事業之能源資料,俾能有效運用,分析及策劃未來能源供需問題,第一項第一款爰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有關能源經營資料。   二、能源之來源受客觀因素影響,難以確實掌握,為期能源供應事業能維持正常供應,第一項第二款爰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設置適當之儲存設備,以供儲存與其經營範圍有關之能源。   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儲存安全存量,以期能源供應不足時仍能維持供應,以減輕不利影響。   四、設置能源儲存設備需龐大資金,為鼓勵能源供應事業依照規定辦理,爰規定得適用獎勵投資條例加速折舊規定。

(0810116 修正)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左列事項:   一、申報經營資料。   二、設置能源儲存設備。   三、儲存安全存量。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儲存設備,於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但在二年內如未折舊足額,得於所得稅法規定之耐用年限一年或分年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

立法理由鑒於獎勵投資條例於七十九年底施行期滿後已另行制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替代,爰配合修正第二項,俾利適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0690722 制定)

一、為期確實掌握全國主要能源供應事業之能源資料,俾能有效運用,分析及策劃未來能源供需問題,第一項第一款爰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有關能源經營資料。   二、能源之來源受客觀因素影響,難以確實掌握,為期能源供應事業能維持正常供應,第一項第二款爰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設置適當之儲存設備,以供儲存與其經營範圍有關之能源。   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儲存安全存量,以期能源供應不足時仍能維持供應,以減輕不利影響。   四、設置能源儲存設備需龐大資金,為鼓勵能源供應事業依照規定辦理,爰規定得適用獎勵投資條例加速折舊規定。

(0810116 修正)

鑒於獎勵投資條例於七十九年底施行期滿後已另行制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替代,爰配合修正第二項,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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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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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能源管理法第 7 條規定:「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者,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左列事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能源管理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能源管理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