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能源供應事業供應能源,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於生產、調節、限制或禁止之規定。
立法理由按能源供應,須隨狀況而定,爰規定能源供應事業供應能源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生產、調節、限制或禁止之規定,以便中央主管機關於能源供應方面,得採行必要之措施。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許可不得經營。 前項許可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
立法理由一、本條現行條文係列舉管制方式及其主管機關,惟「生產」係屬能源供應事業之營業項目,與管制方式無關,爰予刪除。另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供應能源」修正為「經營能源業務」,列為第一項。 二、第二項新增。鑒於汽油、柴油等能源產品,既屬重要交通戰略物資,並兼為公共危險物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依平時法適度管理之必要,爰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許可不得經營。 三、第三項新增。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許可管理辦法。
按能源供應,須隨狀況而定,爰規定能源供應事業供應能源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生產、調節、限制或禁止之規定,以便中央主管機關於能源供應方面,得採行必要之措施。
一、本條現行條文係列舉管制方式及其主管機關,惟「生產」係屬能源供應事業之營業項目,與管制方式無關,爰予刪除。另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供應能源」修正為「經營能源業務」,列為第一項。 二、第二項新增。鑒於汽油、柴油等能源產品,既屬重要交通戰略物資,並兼為公共危險物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依平時法適度管理之必要,爰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許可不得經營。 三、第三項新增。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許可管理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