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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 6 條(能源業務供應之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
  2.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許可不得經營。
  3. 前項許可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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