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能源管理法第8條,既有能源用戶使用的能源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會公告能源用戶的指定、使用能源設備的種類、節約能源和能源使用效率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被指定為能源用戶,他們使用的照明、動力、空調等設備的能源使用情況需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節約能源規定。如果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了某種設備的能源使用效率規定,公司則需要按照這個規定來使用該設備,以達到節約能源的目的。
能源用戶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 為實施節約能源,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節約能源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效率未達第一項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促其改善或更新設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節約能源及使用效率之規定,俾利管理。 二、第二項訂定節約能源辦法。 三、第三項訂定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既有能源用戶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之規定。 前項能源用戶之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種類、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鑑於能源用戶之類型、能源耗用之種類及其可採行之節約能源、能源合理有效使用之規定均不同,難以一體適用,爰修正合併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列為第一項,作為規範能源用戶範圍與其應遵循之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依據。 二、原條文第三項限期改善之規定,文字酌作修正後移列為第二十三條之處罰要件,爰予刪除。 三、新增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能源用戶及使用能源設備種類之不同,分別公告關於節約能源使用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 四、有關第二項授權公告事項,因屬實質規範,具有法規命令性質,未來對於公告程序,將依法規命令作業程序辦理。
一、第一項明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節約能源及使用效率之規定,俾利管理。 二、第二項訂定節約能源辦法。 三、第三項訂定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
一、鑑於能源用戶之類型、能源耗用之種類及其可採行之節約能源、能源合理有效使用之規定均不同,難以一體適用,爰修正合併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列為第一項,作為規範能源用戶範圍與其應遵循之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依據。 二、原條文第三項限期改善之規定,文字酌作修正後移列為第二十三條之處罰要件,爰予刪除。 三、新增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能源用戶及使用能源設備種類之不同,分別公告關於節約能源使用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 四、有關第二項授權公告事項,因屬實質規範,具有法規命令性質,未來對於公告程序,將依法規命令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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