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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 11 條(能源管理人員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
  2. 前項能源使用級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名額、資格、訓練、合格證書取得之程序、條件、撤銷廢止、查、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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