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能源管理法第11條,根據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相關規定,能源管理法有關能源管理人員之設置與執行業務的規定,主要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能源使用級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名額、資格、訓練、合格證書取得之程序、條件、撤銷、廢止、查核、管理等辦法。根據法規,能源用戶在達到指定能源使用量時,需要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各項能源管理相關業務。这些規定和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依法訂定相關辦法。 對於具體的範例案件,目前暫時無法提供相關案例,因為需要參考最新的法規文件。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或裝設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者,應設置能源管理人員;其資格、職責,及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能源用戶必須建立良好能源管理制度,經常檢查及分析可能浪費能源之處,並及時設法改善,以達到節約目標。而是項工作必須設置專人擔任,並賦予相當職責。由於能源用戶規模與性質各有不同,所需管理人員名額亦有多寡,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 前項能源使用級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名額、資格、訓練、合格證書取得之程序、條件、撤銷、廢止、查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基於我國能源政策需求,能源用戶適用範圍業已擴大,對於規模較小之能源用戶或住商能源用戶,如強制規定設置能源管理人員擔任能源管理工作,將造成人事成本負擔較大,爰修正原條文列為第一項,明定能源用戶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規定之業務,讓規模較小之能源用戶有適度之彈性決定能源管理人員之聘用方式。 二、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規範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能源用戶必須建立良好能源管理制度,經常檢查及分析可能浪費能源之處,並及時設法改善,以達到節約目標。而是項工作必須設置專人擔任,並賦予相當職責。由於能源用戶規模與性質各有不同,所需管理人員名額亦有多寡,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基於我國能源政策需求,能源用戶適用範圍業已擴大,對於規模較小之能源用戶或住商能源用戶,如強制規定設置能源管理人員擔任能源管理工作,將造成人事成本負擔較大,爰修正原條文列為第一項,明定能源用戶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規定之業務,讓規模較小之能源用戶有適度之彈性決定能源管理人員之聘用方式。 二、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規範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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