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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能源使用與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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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 11 條
(能源管理人員之設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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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
主管機關
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
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
前項能源使用級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名額、資格、訓練、合格證書取得之程序、條件、
撤銷
、
廢止
、查
核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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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能源供應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能源使用與查核 §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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