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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 11 條(能源管理人員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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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
  2. 2.前項能源使用級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名額、資格、訓練、合格證書取得之程序、條件、撤銷、廢止、查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對於能源管理法第11條,根據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相關規定,能源管理法有關能源管理人員之設置與執行業務的規定,主要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能源使用級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名額、資格、訓練、合格證書取得之程序、條件、撤銷、廢止、查核、管理等辦法。根據法規,能源用戶在達到指定能源使用量時,需要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各項能源管理相關業務。这些規定和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依法訂定相關辦法。 對於具體的範例案件,目前暫時無法提供相關案例,因為需要參考最新的法規文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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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能源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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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能源管理法第 11 條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能源管理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能源管理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