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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申報使用能源資料。
立法理由能源用戶必煩建立完整之能源使用資料,俾供分析與檢討能源使用是否有效與合理。並及時設法改進,爰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之資料。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資料。 前項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酌作修正後列為第一項。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能源用戶申報相關能源使用之資料,明確規範其申報期間及方式,爰增訂第二項。 三、有關第二項授權公告事項,因屬實質規範,具有法規命令性質,未來對於公告程序,將依法規命令作業程序辦理。
能源用戶必煩建立完整之能源使用資料,俾供分析與檢討能源使用是否有效與合理。並及時設法改進,爰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之資料。
一、原條文酌作修正後列為第一項。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能源用戶申報相關能源使用之資料,明確規範其申報期間及方式,爰增訂第二項。 三、有關第二項授權公告事項,因屬實質規範,具有法規命令性質,未來對於公告程序,將依法規命令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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