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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使用石油或其產品、煤炭或其產品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設置儲存設備,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儲存安全存量。 依前項規定設置儲存設備,得適用獎勵投資條例關於加速折舊之規定,
立法理由使用能源較多之能源用戶儲存安全存量,不但可減輕因能源供應不足情況所受之影響,而且分散各能源用戶儲存能源更符合國防安全原則。但設置儲存設備並儲存能源必須合於經濟規模,且需相當資金,因此需視實際情況與需要作適當規定,其所需資金並得適用獎勵投資條例加速折舊規定。
能源用戶使用石油或其產品、煤炭或其產品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設置儲存設備,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儲存安全存量。 依前項規定設置儲存設備,得依第七條第二項加速折舊之規定。
立法理由鑒於獎勵投資條例於七十九年底施行期滿後已另行制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替代,爰配合修正第二項,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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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石油管理法」已定有國家儲存安全存量石油之機制,並規定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儲存石油之安全存量,故一般能源用戶無需重複儲油;另煤炭安全存量之儲存,因發電所需使用之煤炭,已另有規範訂定電能供應事業儲存,在國際煤源充裕供應前提下,為活絡企業資金調度,亦無規範一般能源用戶儲存煤炭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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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能源較多之能源用戶儲存安全存量,不但可減輕因能源供應不足情況所受之影響,而且分散各能源用戶儲存能源更符合國防安全原則。但設置儲存設備並儲存能源必須合於經濟規模,且需相當資金,因此需視實際情況與需要作適當規定,其所需資金並得適用獎勵投資條例加速折舊規定。
鑒於獎勵投資條例於七十九年底施行期滿後已另行制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替代,爰配合修正第二項,俾利適用。
一、本條刪除。 二、「石油管理法」已定有國家儲存安全存量石油之機制,並規定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儲存石油之安全存量,故一般能源用戶無需重複儲油;另煤炭安全存量之儲存,因發電所需使用之煤炭,已另有規範訂定電能供應事業儲存,在國際煤源充裕供應前提下,為活絡企業資金調度,亦無規範一般能源用戶儲存煤炭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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