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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 14 條(能源使用設備之進口或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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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
  2. 2.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3. 3.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4. 4.第一項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之種類、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其檢查方式、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之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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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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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能源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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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能源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能源管理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能源管理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