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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 15 條(車輛之進口與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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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
  2. 2.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車輛,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3. 3.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車輛,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4. 4.第一項車輛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能源耗用量與其效率之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證明文件之核發、撤銷或廢止、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對於法規"能源管理法第 15 條(車輛之進口與製造)",該條規定了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時,應符合能源效率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不得進口或在國內銷售,未依規定標示的車輛也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具體的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證明文件核發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 根據裁判書中的資料,案件涉及到車輛製造或進口的能源管理法規定。在第一項條文中,對車輛能源效率的要求做出了具體規定,並且要求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另外,在第四項中提到,具體的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證明文件核發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這些資料符合法條的要求,可以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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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能源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能源管理法第 15 條規定:「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能源管理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能源管理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