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 第 15 條(車輛之進口與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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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規"能源管理法第 15 條(車輛之進口與製造)",該條規定了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時,應符合能源效率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不得進口或在國內銷售,未依規定標示的車輛也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具體的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證明文件核發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 根據裁判書中的資料,案件涉及到車輛製造或進口的能源管理法規定。在第一項條文中,對車輛能源效率的要求做出了具體規定,並且要求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另外,在第四項中提到,具體的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證明文件核發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這些資料符合法條的要求,可以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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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