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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 15 條(車輛之進口與製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
  2. 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車輛,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3. 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車輛,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
  4. 第一項車輛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能源耗用量與其效率之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證明文件之發、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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