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一條第二項能源發展綱領,就全國能源分期分區供給容量及效率規定,訂定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作為國內能源開發及使用之審查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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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一條第二項能源發展綱領,就全國能源分期分區供給容量及效率規定,訂定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作為國內能源開發及使用之審查準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能源發展綱領所訂定之能源供給容量、效率規定及開發管理原則等審查準據,係為確保全國能源耗用總量不致超越能源總供給容量,導致能源供應不足情形,爰採「預防原則」,透過能源使用個案之審查協助全國能源供需之調整管理。
一、本條新增。 二、能源發展綱領所訂定之能源供給容量、效率規定及開發管理原則等審查準據,係為確保全國能源耗用總量不致超越能源總供給容量,導致能源供應不足情形,爰採「預防原則」,透過能源使用個案之審查協助全國能源供需之調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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