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能源管理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係為加強管理能源,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並且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環境衝擊及兼顧經濟發展,確保全國能源供應穩定及安全。可參考資料為《能源管理法》之相關條文內容。
為加強管理能源,促進能源合理與有效使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立法宗旨及目的,並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為加強管理能源,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法。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全國能源供應穩定及安全,考量環境衝擊及兼顧經濟發展,應擬訂能源發展綱領,報行政院核定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仍須個別判斷,並不因為本條後段之規定而取得相對於其他所有法律之特別法地位,反將因此而衍生爭擾,爰參照現行法制作業通例,刪除原條文後段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使政府建設計畫與能源用戶能源使用評估說明書之審查作業有所依據,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全國能源供應之穩定與安全,在考量環境衝擊及兼顧經濟發展等原則下,應訂定能源發展綱領。
明定本法立法宗旨及目的,並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一、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仍須個別判斷,並不因為本條後段之規定而取得相對於其他所有法律之特別法地位,反將因此而衍生爭擾,爰參照現行法制作業通例,刪除原條文後段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使政府建設計畫與能源用戶能源使用評估說明書之審查作業有所依據,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全國能源供應之穩定與安全,在考量環境衝擊及兼顧經濟發展等原則下,應訂定能源發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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