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能源如左: 一、石油及其產品。 二、煤炭及其產品。 三、天然氣。 四、核子燃料。 五、電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能源者。
從能源管理法第 2 條中可以看到,能源的範圍包括石油及其產品、煤炭及其產品、天然氣、核子燃料、電能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能源者。這些都是被法律所確認為能源的範疇。 舉例來說,根據法規中的能源管理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石油及其產品確實是被明確列為能源的一種。 另一個例子則可以從石油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中找到,能源管理法有關石油之規定於石油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這也再次強調了能源的範疇及法律規定。
本法所稱能源如左: 一、石油及其產品。 二、煤炭及其產品。 三、天然氣。 四、核子燃料。 五、電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能源者。
立法理由闡明能源範圍。
闡明能源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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