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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 2 條(能源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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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能源如下: 一、再生能源。 二、天然氣。 三、石油及其產品。 四、煤炭及其產品。 五、核子燃料。 六、電能。 七、熱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能源者。

深度解讀

從能源管理法第 2 條中可以看到,能源的範圍包括石油及其產品、煤炭及其產品、天然氣、核子燃料、電能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能源者。這些都是被法律所確認為能源的範疇。 舉例來說,根據法規中的能源管理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石油及其產品確實是被明確列為能源的一種。 另一個例子則可以從石油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中找到,能源管理法有關石油之規定於石油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這也再次強調了能源的範疇及法律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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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能源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能源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能源如下: 一、再生能源。 二、天然氣。 三、石油及其產品。 四、煤炭及其產品。 五、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能源管理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能源管理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